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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 远犹(5)


  孔子

  鲁国之法: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,有能赎之者,取金于府。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。孔子曰:“赐,失之矣!夫圣人之举事,可以移风易俗,而教导可施于百姓,非独适己之行也。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,取其金则无损于行,不取其金,则不复赎人矣。”

  子路拯溺者,其人拜之以牛,子路受之。孔子喜曰:“鲁人必多拯溺者矣!”

  〔冯述评〕

  袁了凡曰:“自俗眼观之,子贡之不受金似优于子路之受牛,孔子则取由而黜赐,乃知人之为善,不论现行论流弊,不论一时论永久,不论一身论天下。

  宓子

  齐人攻鲁,由单父。单父之老请曰:“麦已熟矣,请任民出获,可以益粮,且不资寇。”三请,而宓子不许。俄而齐寇逮于麦。季孙怒,使人让之。宓子蹙然曰:“今兹无麦,明年可树。若使不耕者获,是使民乐有寇。夫单父一岁之麦,其得失于鲁不加强弱;若使民有幸取之心,其创必数世不息。”季孙闻而愧曰:“地若可入,吾岂忍见宓子哉!”

  〔冯述评〕

  于救世似迂,于持世甚远。

  程琳

  程琳,字天球,为三司使日,议者患民税多名目〔冯注:大麦纩绢绸鞋钱食盐钱〕,恐吏为奸,欲除其名而合为一。琳曰:“合为一而没其名,一时之便,后有兴利之臣,必复增之,是重困民也。”议者虽唯唯,然当时犹未知其言之为利。至蔡京行方田之法,尽并之,乃始思其言而咨嗟焉。

  高明

  黄河南徙,民耕污地,有收。议者欲履亩坐税。高御史明不可,曰:“河徙无常,税额不改,平陆忽复巨浸,常税犹按旧籍,民何以堪?”遂报罢。

  〔冯述评〕

  每见沿江之邑,以摊江田赔粮致困,盖沙涨成田,有司喜以升科见功,而不知异日减科之难也。

  川中之盐井亦然,陈于陛《意见》云:“有井方有课,因旧井塌坏,而上司不肯除其课,百姓受累之极,即新井亦不敢开。宜立为法:凡废井,课悉与除之;新井许其开凿,开成日免课,三年后方征收,则民困可苏而利亦兴矣。若山课多,一时不能尽蠲,宜查出另为一籍,有恩典先及之,或缓征,或对支,徐查新涨田,即渐补扣。数年之后,其庶几乎?”

  查洪武二十八年,户部节奉太祖圣旨:“山东、河南民人,除已入额田地照旧征外,新开荒的田地,不问多少,永远不要起科,有气力的尽他种。”按:此可为各边屯田之法。

  王铎

  王铎为京兆丞时,李蠙判度支,每年以江淮运米至京,水陆脚钱斗计七百;京国米价斗四十,议欲令江淮不运米,但每斗纳钱七百。铎曰:“非计也。若于京国籴米,且耗京国之食;若运米自淮至京国,兼济无限贫民也。”

  籴米之制,业已行矣,竟无敢阻其议者。都下米果大贵,未经旬而度支请罢,以民无至者也。识者皆服铎之察事,以此大用。

  〔冯述评〕

  国初中盐之法,输粟实边,支盐内地。商人运粟艰苦,于是募民就边垦荒,以便输纳,而边地俱成熟矣。此盐、屯相须之最善法也。自叶侍郎淇徇乡人之请,改银输部,而边地日渐抛荒,粟遂腾贵,并盐法亦大敝坏矣。“见小利则大事不成”,圣言真可畏哉!

  孙伯纯

  孙伯纯史馆知海州日,发运司议置洛要、板浦、惠泽三盐场,孙以为非便。发运使亲行郡,决欲为之,孙抗论排沮甚坚。百姓遮县,自言置盐场为便。孙晓之曰:“汝愚民,不知远计。官卖盐虽有近利,官盐患在不售,不患在不足。盐多而不售,遗患在三十年后。”至孙罢郡,卒置三场。其后连海间刑狱盗贼差役,比旧浸繁,缘三盐场所置。积盐山积,运卖不行,亏失欠负,动辄破人产业,民始患之。又朝廷调军器,有弩桩箭干之类,海州素无此物,民甚苦之,请以鳔胶充折。孙谓之曰:“弩桩箭干,共知非海州所产,盖一时所须耳。若以土产物代之,恐汝岁岁被科无已时也。”

  张咏

  张忠定知崇阳县。民以茶为业,公曰:“茶利厚,官将榷之,不若早自异也。”命拔茶而植桑,民以为苦。其后榷茶,他县皆失业,而崇阳之桑皆已成,为绢岁百万匹。民思公之惠,立庙报之。

  〔冯述评〕

  文温州林官永嘉时,其地产美梨。有持献中官者,中官令民纳以充贡。公曰:“梨利民几何?使岁为例,其害大矣!”俾悉伐其树。中官怒而谮之,会荐卓异得免。

  近年虎丘茶亦为僧所害,僧亦伐树以绝之。

  呜呼!中官不足道,为人牧而至使民伐树以避害,此情可不念欤?〔冯注:林、衡山先生之父。〕

  《泉南杂志》云:泉地出甘蔗,为糖利厚,往往有改稻田种蔗者。故稻米益乏,皆仰给于浙直海贩。莅兹土者,当设法禁之,骤似不情,惠后甚溥。

  李允则

  李允则再守长沙。湖湘之地,下田艺稻谷,高田水力不及,一委之蓁莽。允则一日出令曰:“将来并纳粟米秆草。”湖民购之襄州,每一斗一束,至湘中为钱一千。自尔竞以田艺粟,至今湖南无荒田,粟米妙天下焉。

  程颢 毕仲游

  神宗升遐,会程颢以檄至府。举哀既罢,留守韩康公之子宗师,问:“朝廷之事如何?”曰:“司马君实、吕晦叔作相矣!”又问:“果作相,当如何?”曰:“当与元丰大臣同,若先分党与,他日可忧。”韩曰:“何忧?”曰:“元丰大臣皆嗜利者,使自变其已甚害民之法,〔边批:必使自变,乃不可复变。〕则善矣。不然,衣冠之祸未艾也。君实忠直,难与议,晦叔解事,恐力不足耳。”已而皆验。

  〔冯述评〕

  建中初〔冯注:徽宗年号〕,江公望为左司谏,上言:“神考与元佑〔冯注:哲宗初号〕诸臣,非有斩祛、射钩之隙也,先帝信仇人黜之。陛下若立元佑为名,必有元丰〔冯注:神宗改元〕、绍圣〔冯注:哲宗改元〕为之对,有对则争兴,争兴则党复立矣。”

  司马光为政,反王安石所为。毕仲游予之书曰:“昔安石以兴作之说动先帝,而患财之不足也。故凡政之可以得民财者,无不用。盖散青苗、置市易、敛役钱、变盐法者,事也;而欲兴作患不足者,情出。〔边批:此弊必穷其源而后可救。〕未能杜其兴作之情,而徒欲禁其散敛变置之事,是以百说而百不行。今遂废青苗、罢市易、蠲役钱、去盐法,凡号为利而伤民者,一扫而更之。则向来用事于新法者,必不喜矣;不喜之人,必不但曰‘青苗不可废,市易不可罢,役钱不可蠲,盐法不可去’,必操不足之情,言不足之事,以动上意。虽致石人而使听之,犹将动也。如是,则废者可复散,罢者可复置,蠲者可复敛,去者可复存矣。为今之策,当大举天下之计,深明出入之数,以诸路所积之钱粟,一归地官,使经费可支二十年之用。数年之间,又将十倍于今日。使天子晓然知天下之余于财也。则不足之论不得陈于前,而后新法始可永罢而不行。昔安石之居位也,中外莫非其人,故其法能行。今欲救前日之弊,而左右待职司使者,约十有七八皆安石之徒。虽起二三旧臣,用六七君子,然累百之中存其十数,乌在其势之可为也?势未可为而欲为之,则青苗虽废将复散,况未废乎?市易、役钱、盐法亦莫不然。以此救前日之弊,如人久病而少间,其父子兄弟喜见颜色而未敢贺者,以其病之犹在也。”光得书耸然,竟如其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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