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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三


  名生于实,凡物皆然。以斛为石,不知起于何时。自汉已来,始见之。石本五权之名,汉志重百二十斤为石,非量名也。以之取民赋,如二千石之类,以谷百二十斤为斛,犹之可也。

  若酒言石,酒之多寡本不系谷数,从之取其醇醨。以今准之,酒之醇者,斛止取七斗或六,漓者多至于十五六斗。若以谷百二十斤为斛,酒从其权名,则权当为酒十五六斗;从其量名,则斛当谷百八十九斤,进退两无所合。是酒言石者,未尝有定数也。

  只于麹言石斛,麺未必正为麦百二十斤,而麦之实又有大小虚实,然沿至今,莫知为非。乃弓弩较方言斗言石,此乃古法。打硾以斤为别,而世反疑之,乃知名实何常之有。以妍为丑,以丑为妍,以美为恶,以恶为美,惟其所称,此亦学道者之一警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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