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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一
杂钱既多,势不能禁其贱,当因而益贱之,而独重制钱,俾二文当一文,或三文当一文,法在先行于上,而以渐及下,京城内外,凡收银者,皆令收钱,制钱与杂钱兼收,其折数亦如之,行之月余,其应给银者,概给制钱,未有不乐其便者也。杂钱自去,制钱独行,无所用禁,而钱法疏通矣。
所谓因而利导之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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