梦远书城
>
笔记杂录
>
寓圃杂记
|
上页
下页
刑具
挟棍之刑,惟锦衣卫则有,亦设而不作。景泰二年,巡抚御史赵缙公行贿赂,藉此以箝制人口。匠作而不谙其制,缙自教为。缙终以贪酷去官,流毒不已,遂为常刑。三十年前,官司杖人,惟用荆棍,或加皮鞭,故罪人易受。后稍用竹篦,一篦之重,不过三四两。
自成化十九年,一巡官忽有翻黄之制,重过二斤,用以侧斫,名之曰“砍”。故狱中之人,罪无轻重,但受“砍”者多死。至今诸司,往往效之,刑具之重至此。
梦远书城(
guxuo.com
)
上一页
回目录
回首页
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