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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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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储积,多倚东南,惟苏为最。永乐、洪熙间,征敛制下多侵克,官得其十三四五而已。宣德五年,上命周文襄公来巡,首延父老讲求利害,创立“调收”之法,委曲详尽,自此利始归于上。又得况公为守,念苏赋太重,奏减正额三分,七邑计减七十二万余石,人称公有再造之恩。 二公既去,后人恒守其法,稍有变更,遂为民病。故朝廷每遣巡抚及守士之臣,必降玺书申戒,使毋轻改焉。弘治二年,官有喜变法者,不加深思,遽革“调收”,易以新制,粮胥得为奸利,每石擅增无名之耗三斗,尽入私家,自兹利榷复移于下。 以今粮胥所增之数三计,正与况公所减者相当,是乃复征旧额也。七十二万石之多,官不得取,民不得免,使二公之良法大坏,甚可叹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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