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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官路费
乾隆三年谕:各省考官路费向无定例。今酌量道途之远近,分别路费之多寡。云南八百两,贵州七百两,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湖南六百两,江南、浙江、湖北、江西、陕西五百两,河南、山西、山东四百两。
各省督抚遵照此数,不得以私意增减,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。将此永著为例。其各省起程限期,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湖南七省以十日为限,浙江、江西、湖北、陕西、江南五省以七日为限,河南、山东、山西三省以五日为限。
逾限参奏之例,亦是年礼部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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