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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京饷银
各省解京饷银,有随平陋规一项,雍正元年敕令停止。嗣因清查部库,约计亏空银二百五十余万两,经怡贤亲王以各色浮费既已禁革,奏请将京饷平余陆续弥补。每饷银一千两,收平余二十五两,至八年亏空补足。解部平余银两,照前数减去一半,留本省以充地方公事之用。
乾隆三年,将减半银两一概停其解部,存贮本省司库,遇有地方荒歉及裨益民生之要务,即将此项奏明动用,报部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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