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谳狱引律同而不同


  刑部律例,凡调奸妇女未成,致妇女羞忿自尽者,厥罪应绞,而有情实、缓决之分,其手足勾引者入惰实,语言调戏者入缓决,此中区别盖甚微矣。近闻友人述两案,其事相似,而其情实不相同。

  有一人便旋于路,偶为妇人所见,其人对之而笑,且以手自指其阳物,妇人归而自缢。有司谳狱,以其人既无语言调戏,又非手足勾引,拟入缓决。刑部司员驳之云:“调戏虽无言语,勾引甚于手足。”狱遂定,论者咸以为乎允。

  又一训蒙师设帐委巷中,偶至僻处便旋,其对面有楼翼然,一年少女子适俯窗下窥,训蒙师仰首见之,莞然一笑,女子即变色闭窗。俄闻邻家一女子忽雉经而死。女子之弟方在馆读书,仓皇返视,其师不觉拍案呼曰;“噫!今日误矣!”童子归告其父母。父母疑其别有他故,遂鸣之官。官研讯得实,以为调戏勾引,均无实事,亦拟入缓决。刑部司员驳之云,“虽无实事,其心可诛。”训蒙师遂绞决焉。越一年,司员方与人为叶子戏,忽瞠目作退避状曰:“冤鬼至矣!”已而复作楚音曰:“汝以刀笔杀人,吾已诉于上帝,不汝宥也。”言未终,气已绝矣。盖训蒙师乃湖南人也。

  余合二事观之,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,盖其情实可诛,则虽死而无怨也;后之所断不免深文周内,罪不当死而死,故其鬼得索命于既死之后。观于训蒙师之拍案惊呼,则岂惟笑出无心,抑且有自悔之意,其与调戏者有问矣。

  大抵谳狱虽依律例,不外情理。善折狱者,斟酌于天理人情,然后衡之以律例,不容毫发偏倚于其间,故杀之而不能怨,亦生之而不必感也。噫!难言之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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