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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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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命妇以妒受杖】 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,素妒悍,杖杀侍婢十余人,宣不能制。东厂上其事,命逮治,刑部拟赎如律,宣则赎杖仍致仕。上曰:“王氏虽命妇,例应纳赎,但肆意残酷,仍命刑部杖之五十,使知所儆。”此成化末年事也。此例若行于今,足使士绅之妻惭惧不敢恣,但恐贵臣如杨宣隐忍不敢发耳。 宣直隶新城人,进士起家,天顺初为御史,时更化之初,宣建白多可采,上目属之,立拜鸿胪少卿,历宪宗朝,甚被眷注。上作连环诗以赐之,以今官致仕归家。后妾生子,匿之邻家,其妻又来搜之,不获,子始得全,此其妻被杖以后事也。宣至弘治十年始卒。弘治十一年泗州知州许弼妻孙氏,妒妾朱氏有娠,以药毒之,不死,用铁椎击其脑,朱惧,自缢死,复以石压其腹,羊毛塞其口鼻,以棺载出复活。事发,上命杖孙氏八十,离异。 宣德六年,御史傅敬妻殴妾,中其要害,妾自缢死,当治罪,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,上曰:“妇妒已是恶行,况以妒杀人,其恶甚矣。”命罪之如律。成化十二年十月,朝审诸囚,有殴妻死者,坐抵偿。时礼部侍郎尹直独曰:“人以无子娶妾,遭妻悍妒,殴之,初恐绝嗣,今顾绝其命,世之妒妇长气矣。”众翕然书可矜,遂得不死。 元太宗时命妇人有妒者,乘以骣牛徇部中,论罪,即聚财为更娶。 【南和伯妾】 僧官常琇者,拜故南和伯方瑛为父,因与修武伯沈煜等交好。琇至各家饮,俱设妓乐,比更衣,即与妓乱,又通瑛妾,为其徒所告。诏下锦衣卫狱,以琇奸义父之妾,杖一百,充铁岭卫军,煜停禄带平巾闲住。又御马监左监丞龙闰,娶方瑛妾许氏为妻,事发,上命离异,闰送司礼监治之。彼瑛生前屡为大帅,颇着劳绩,而身后姬侍,或耦妖秃,或配淫阉,俱彻圣听,亦可笑矣。此俱成化年间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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