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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〇一
介甫之再入相也,张愕建言:“往者衙前经历重难,皆得场务酬奖,享利过厚。其人见存者,请依新法据分数应给缗钱数外,余利追理入官,谓之‘打抹’。专委诸州长吏检括,如有不尽,以违制罪之,不以赦降、去官原免。”于是诸州竞为刻剥,或数十年前尝经酬奖,今已解役,家赀贫破,所应输钱有及二三千缗者,往往不能偿而自杀。
介甫申明按问欲举之法,曰:“虽经拷掠,终是本人自道,皆应减二等。”由是劫贼盗无死者。
(刘鸣玉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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