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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八六
市易司法,听人赊贷县官货财,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,无抵当者,三人相保则给之,皆出息十分之二,过期不输,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。贪人及无赖子弟,多取官贷,不能偿,积息、罚愈滋,囚系督责,徒存虚数,实不可得。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举市易司,奏以田宅金帛抵当者,减其息;无抵当徒相保者,不复给。自元丰二年正月七日以前,本息之外,所负罚钱悉蠲之,凡数十万缗;负本息者,延期半年。众议颇以为惬。
(杨作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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