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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宅契券取直


  《隋书·志》:“晋自过江,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,有文券,率钱一万,输估四百入官,卖者三百,买者一百。无文券者,随物所堪,亦百分收四,名为散估。历宋、齐、梁、陈,如此以为常。以人竞商贩,不为田业,故使均输,欲为惩劝。虽以此为辞,其实利在侵削也。”

  今之牙契投税,正出于此,田宅所系者大,奉行唯谨,至于奴婢马牛,虽著于令甲,民不复问。然官所取过多,并郡邑导行之费,盖百分用其十五六,又皆买者独输,故为数多者率隐减价直,赊立岁月,坐是招激讦诉。顷尝因奏对,上章乞蠲其半,使民不作伪以息争,则自言者必多,亦以与为取之义。既下有司,而户部引条制沮其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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