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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斋三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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敕令格式
法令之书,其别有四,敕、令、格、式是也。神宗圣训曰:“禁于未然之谓敕;禁于已然之谓令;设于此以待彼之至,谓之格;设于此使彼效之,谓之式。”凡入笞杖徒流死,自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,丽刑名轻重者,皆为敕;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,约束禁止者,皆为令;命官庶人之等,倍全分厘之给,有等级高下者,皆为格;表奏、帐籍、关牒、符檄之类,有体制模楷者,皆为式。元丰编敕用此,后来虽数有修定,然大体悉循用之。今假宁一门,实载于格,而公私文书行移,并名为式假,则非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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