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射佃逃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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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之法制,大抵因秦,而随宜损益,不害其为炎汉。唐之法制,大抵因隋,而小加振饰,不害其为盛唐。国家当五季衰乱之后,其究不下秦、隋,然一时设施,固亦有可采取。按周世宗显德二年,诏:“应逃户庄田,并许人请射承佃,供纳税租。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者,其桑田不计荒熟,并交还一半。五周年内归业者,三分交还一分。如五周年外,除本户坟茔外,不在交付之限。其近北诸州陷蕃人户来归业者,五周年内三分交还二分,十周年内还一半,十五周年内三分还一。此外者,不在交还之限。”其旨明白,人人可晓,非若今之令式文书,盈于几阁,为猾吏舞文之具,故有舍去物业三五十年,妄人诈称逃户子孙,以钱买吏而夺见佃者,为可叹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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