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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修类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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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俗
旧闻温州乐清近海丐户,多有弟兄合取一妻,以其易于养赡也。
弘治间,为上司治以大罪而绝。近闻湖广边方,多有子方十余岁,即为娶年长之妻,其父先与妇合,生子则以为孙也。
故每每父年二十时,有子已十余岁矣。予意此皆山海岛夷之俗,由胡元以来未变也,为抚巡有司者,奏以大罪,严禁其俗方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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