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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租最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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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井田之法废,赋名日繁,民几不聊生。余尝夷考,在昔独两汉为最轻,非惟后世不可及,虽三代亦所不及焉。自高、惠以来,十五税一。文帝再行赐半租之令,二年、十二年,至十三年,乃尽除而不收。景帝元年,亦尝赐半租,至明年,乃三十而税一,即所谓半租耳。盖先是十五税一,则三十合征其二,今乃止税其一,乃所谓半租之制也。自是之后,守之不易。故光武诏曰:“顷者,师旅未解,故行什一之税。今粮储差积,其令三十税一,如旧制。”是知三十税一,汉家经常之制也。 以武帝南征北伐,东巡西幸,奢靡无度,大司农告竭。当时言利者析秋毫,至于卖爵、更币、算车船、租六畜、告缗、均输、盐铁、榷酤,凡可以佐用者,一孔不遗。独于田租,不敢增益。 虽至季世,此意未泯。田有灾害,吏趣其租,于定国以是报罢;用度不足,奏请增赋,翟方进以是受责。重之以灾伤免租(始元二,本始三,建始元、元康二,初元元,鸿嘉四)。初郡无税(《食货志》),行军劳苦者给复(高二年),陂、湖、园、池假贫民者勿租赋(初元元年)。又至于即位免,祥瑞免,行幸免(文帝三。武帝元封元、四年、五年,永始四,天汉三,宣帝神爵元,元帝初元四),民资不满三万免(平帝元始二年)。而逋租之民,又时贷焉,何与民之多耶!此三代而下,享国所以独久者,盖有以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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