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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丹之法
司马文正公言:“契丹之法,有简要可尚者。将战则选兵为三等,骑射最精者,给十分衣甲,处于阵后;其次给五分衣甲,处于中间;其下者不给衣甲,处于前行。故未尝教阅,而民皆习于骑射。又民为盗者,一犯文其腕为贼字,再犯文其臂,三犯文其肘,四犯文其肩,五犯则斩。不须案籍,而罪不可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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