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赈济、振济


  颜师古《匡谬正俗》曰:“赈济,当用‘振’字。说文曰:‘振,举也,救也。诸史籍所云振给、振货、振业者,其义皆同,尽当为振字。’今人之作文书者,以其事涉货财,改‘振’为‘赈’。

  按,说文解字云:‘富也。’左氏《魏都赋》曰:‘白藏之藏,富有无堤。同赈大内,控引世资。’此则训不相干,何得混杂。诸云振给、振贷者,并以饥馑穷厄,将就困毙,故举救之,使得存立耳。宁有富事乎?”以上皆颜说。予以颜说甚当,但未有据。

  按,《春秋传·文公十六年》:“楚人出师,自庐以往,振廪同食。”注云:“庐,今襄阳中庐县也。振,发廪仓也。同食,上下无异馔也。”然则振济,当以左氏为据。今字书止云“赈”,言其富。盖言于利能不失时,则可以致富矣。《汉·汲黯传》:“发河内仓粟,以振贫民。”亦作此“振”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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