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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察
徐文献公任西浙廉访使日,遇有诉讼者,必历问其郡邑官吏臧否,分为三等。载诸集,第一等。纯臧者,第二等。臧否相半者,第三等。极否者,又用覆察相同,候分司按巡时,遂以畀之。曰:第一等,褒举之。第二等,勿问。第三等,惩戒之使改可也。慎勿罢其职役。分司遵奉,一道肃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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