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刻名印


  今蒙古色目人之为官者,多不能执笔花押,例以象牙或木,刻而印之。宰辅及近侍官至一品者,得旨则用。玉图书押字,非特赐不敢用。按周广顺二年,平章李谷,以病臂辞位,诏令刻名印用。据此,则押字用印之始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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