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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荒-公督私藏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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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督私藏之法,可以行之一里一乡一镇,无不善者。然必以丰年为始,思患豫防。其法公举里中长者一人,遍告有田之家,凡有粮田若干,捐米若干,铺户典押则捐钱文。如一里中有田千亩,铺户数家,则有米十余石,钱数千,听里长者开明数目,立一簿存于公家。其所捐之钱米,仍听各家自为藏积。如岁丰人乐,并不支动一粒,支用一钱。一遇水旱凶荒之年,凡里中有寒不能衣,饥不能食,病不能药,死不能葬者,则请里长者查明,将簿上所捐钱米酌量济之。或有他县饥民流入境内者,一集村庄,不能不仰望于富户,男男女女,扶老携幼,轰然而来,驱之不去。则里长者,同地保等与流民通语,每人给米几合,钱几文,幼孩者半之。倘有流民百人,不过分数斗之粟,数百之钱,可以令其欣喜感激,不顷刻而他往矣。在此一乡一里一镇之家,既能济邻近之困贫,又能杜流民之扰累,而家无所耗,处之晏然,真积德行善弭盗安民之第一法也。 谨陈条例如左: 一、公举之人,不过稍通文理,而略能识字者一二人,同地保到有田之家,查明粮田、自田、租田,分为三等。粮田一亩约捐米一升,自种自粮田一亩约捐米一升五合,租田一亩约捐米五合。其所捐多寡不同,各随其田地之肥瘠,力量之大小,不必拘于一格也。 一、铺户典当本钱多少不一,约铺户有本一百两以上者,捐钱五百文。典当小押有本一千两以上者,捐钱五千文。以此类推,如能多捐,听其自便。 一、小户人家,种田不满十亩,开铺不满四五十金者,不必过强其捐,如能慨然上捐,亦不可没其美意。 一、有田有铺之家,既经起捐登簿,簿上须注明总结米若干石,总结钱若干千,其总簿存于公家收存。 一、公捐钱米,仍系各家自藏,并不交于他人。然既已捐出,即视同公家之物,似宜另贮一处,不可妄取己用,致临时短少,呼应不灵。 一、里中极次贫民,惟本处人知之最悉,须预先查明注簿,令本人自来给领,以杜存私虚报。 一、贫民有缺少棉衣入典当者,即取其典票赎回,给发本人。有实在寒冷无衣者,则买旧棉衣一件与之,其价约三四百文为率,新者恐其当去。 一、捐施诸贫人,必要斟酌尽善方能行之,不可执一而论,亦不可太多,太多则恐难继也。 一、贫民每日每人约给米六合,钱十二文,幼孩者半之。或其乡富户捐多,则请益之,各随其便。 一、病者医药,势难遍及,查明实在有病,每一病者,约给百文,以为买药之费,十日一领。 一、死者施棺,一时未能猝办,需预为做就,以待不虞。 一、有他县流民来集村庄索钱索米者,每口定以给米五合,钱六文,幼孩者半之。如流民不遵理法,强索硬讨者,则里长邀同地保,将流民为头强横之人送官究治。 一、里中所有饥寒疾病之人,既蒙有田有铺之家公捐周济,自当感激不遑,不可再生觑觎。或有结通外来豪强之辈抢击偷盗者,许本人指名报官,从重治罪。 一、里长地保诸人,亦有贫富不等,年终当在公簿内酌量分出米若干、钱若干谢之,以作劳神之费。 一、公捐钱米分派贫民,倘或不继,则里长再向各家续捐赈给,以下年麦熟为止。或所捐钱米尚有盈余,则各家仍收为己用可也。 一、公捐钱米,倘其乡富户众多,而年岁屡丰,各家堆积毋须取用,则将此项动支,办理地方上至公至要之事,如河道、桥梁、渡船、道路、义冢、施药、施衣、茶亭之类俱可。独不可将此项用尽,则一遇荒年,难为继也。亦不可以此项作迎神、赛会、灯棚、烟火、演戏、敬神、说书、弹唱诸事,以博一日之欢,则俾昼作夜,妇女杂沓,聚赌窝贼,由是而起,尤为贫家留客之累及地方之害也。 一、此举专为富家而设,必当踊跃从事,切莫视为虚文。若富家一吝,贫人怨生,便不可问,慎之慎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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