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郎潜纪闻四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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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宏谋判案以公为法
陈文恭公久任封畺,凡遇上控之案,皆不批查。先以朱单委员吊卷,以路之远近,限定时刻销差。阅卷或有未惬,则戒官而兼训幕,再为申理。如原谳公允,即严治诬告之罪。一时吏治肃然,而刁民亦未敢轻试。为大吏者,以公为法,可以雪寃诬、儆矫诈矣。
政平讼理,抑又何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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