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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县行取


  国初以知县俸满行取,即得考选科道。

  康熙四十一年,御史黄秉中疏言:“科道官由满洲、汉军升补者,大抵积俸二十余年。汉人一为知县,三年即选科道,殊觉太骤。请嗣后行取知县,先以六部主事用,俟练习有年,始许考选。”下九卿议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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