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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赠之典


  旧例,凡封赠之典,四品以下文官,祗准将本身妻室封典移封父母;八品以下,例封本身,不及妻室,是以封不及父母。雍正二年,从吏部尚书朱轼之请,四品下始准移封祖父母;八九品官准封父母,不封本身妻室。

  又教授、学正、教谕、训导,向无封典;至是,教授照知县,学正、教谕照县丞,训导照主簿,一体准封。并继母、生母,与嫡母俱封,皆文端奏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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