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癸辛杂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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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分四时
周岁十二月平分四时,余欲以二、三月为春,四、五、六、七月为夏,以八、九月为秋,十、十一、十二并来年正月为冬。何以言之?春生正月物未生,夏暑七月暑未退,秋凉九月与八月同,冬寒正月与十二月同,故也。此说但据寒温而言,非谓气候也,亦自有理。余则欲以二、三、四月为春,五、六、七月为夏,八、九、十月为秋,十一、十二、来年正月为冬,如此始得寒温之正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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