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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三〇


  曾巩子固为越倅,作《鉴湖图序》曰:“鉴湖,一曰南湖,南并山,北属州城漕渠,东西距江。汉顺帝永和五年,会稽太守马溱之所为也,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。其周三百五十有八里,凡水之出于东南者皆委之,溉山阴、会稽两县十四乡之田九千顷。非湖能溉田九千顷而已,盖田之至江者,九千顷而已也。其东曰曹娥斗门,曰蒿口斗门。

  水之循南堤而东者,由之以入于东江。其西曰广陵斗门,曰新径斗门,水之循北堤而西者,由之以入于西江。其北曰朱储斗门,去湖最近,盖因三江之上,两山之间,疏为一门,而以时视田中之水。小溢则纵其一,大溢则尽纵之,使入于三江之口。所谓湖高于田丈余,田又高海丈余,水少则泄湖溉田,水多则田中水入海。故无荒废之田,水旱之岁也。由汉以来几千载,其利未尝废。

  宋兴,始有盗湖为田者。祥符之间二十七户,庆历之间二户,为田四顷。当是时,三司转运司犹下书切责州县,使复田为湖。然自此更益慢法而奸民日起。至于治平之间,盗湖为田者,凡八十一户,为田七百余顷,而湖废尽矣。其仅存者东为漕渠,自州至于东城六十里,南通若耶溪。自樵风泾至于峒坞十里,皆水广不能十余丈。每岁少雨,田未病而湖盖已先涸矣。自此以来,人争为计说”云云。

  宣和中,王仲嶷为太守,遂尽籍湖田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二十五亩以献于官,则民之盗者不复禁戢。其蒋堂、杜杞、吴奎、范师道、施元长、张伯玉、陈宗言、赵诚复湖之议,与钱镠之遗法,后世不复可考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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