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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繁县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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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繁县令妻亡,命女工作凶服。中有妇人,婉丽殊绝,县令悦而留之,甚见宠爱。 后数月,一旦惨悴,言辞顿咽。令怪而问之,曰:“本夫将至,身方远适,所以悲耳。”令曰:“我在此,谁如我何第自饮食,无苦也。” 后数日求去,止之不可,留银酒杯一枚为别。谓令曰:“幸甚相思,以此为念。”令赠罗十匹,去后恒思之。持银杯不舍手,每至公衙,即放案上。县尉已罢职还乡里,其妻神柩尚在新繁,故远来移转。投刺谒令,令待甚厚。 尉见银杯,数窃视之。令问其故,对云:“此是亡妻棺中物,不知何得至此?”令叹良久,因具言始末,兼论妇人形状音旨,及留杯赠罗之事。尉愤怒终日,后方开棺,见妇人抱罗而卧,尉怒甚,积薪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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