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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六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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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书·李藩传》记笔灭密诏王锷兼宰相事,《会要》崔氏论史官之失,其说甚明。而《新史》犹载之,岂未尝见崔所论耶?然即本传考之,藩为相,既被密旨,有不可,封还可也,何用更灭其字?自可见其误矣。给事中批敕事,亦非是。 唐制,给事中诏敕,有不便,得涂窜奏还,谓之涂归,此乃其职事,何为吏惊请联他纸?藩名臣,二事尤伟,而皆不然,成人之美者固所不惜,但事当核实尔。 吾谓此本出批敕一事,盖虽有故事,前未有能举其职者,至藩行之,吏所以惊。后之美藩者,因加以联纸之言,又益而为王锷事,不知适为藩累也。据《王锷传》,锷自河东节度使加平章事,《会要》以为元和五年,正藩为相时。大抵《新史》自相抵牾,类如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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