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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阳二事


  浙江平阳县村民某,夫妇二人素行善事,中年无子,祷于神,甫得一男。其妇未产之先一月,村民以事须出外,留洋银十元付妇,以备生产之用,妇藏之橱中。次月,妇娠得男,延稳婆收生,稳婆向妇乞一旧衣为谢。妇曰:“我不能下床,汝自向橱中取一领去。”稳婆开橱,适见银,遂暗窃其五而去。

  次日,其夫归,检银失其半,妇知为稳婆所偷。第三日,稳婆以洗儿来,向之索银不承,遂至口角。稳婆怀恨,暗以小针插入儿发际,儿啼哭不休,既而奄奄一息,妇愤极而缢,幸邻妇急救而苏。

  是日,天气晴明,忽阴云四合,雷电交作,则稳婆某跪于门外,手执洋银五元、针一枚自首:“余实窃某洋银,不应将针刺入儿顖门,今拔之可活也。”言方已,竟击毙户外矣。于是喧传其事,达县署,并据地邻报县收埋。时知县事者,为浦城刘宝树(钟琪),三十年前家大人掌教时旧徒也。此道光二十四年夏间事。是冬,宝树引退归里,因得闻其详云。

  宝树又云:平阳县内有某氏,兄弟二人,家颇饶裕,而妯娌不睦。妯有子而娌尚未育,年届四旬,怀孕,忽丧所天。妯恐娌生男而分其产也,乃谋诸收生婆某曰:“若女则致生之,若男可致死之。愿以洋银十二元为谢资。”及产,则男也,收生婆某于断脐时,将手指掐入儿脐中,立毙。

  产妇痛儿之不育,遂自经。因谋产而顷刻杀二命,虽假收生婆之手,实则某妯杀之也。越日晚,雷电交作,收生婆某与某妯同时被雷击。天以二命偿二命,天之报施不爽如此。然则平阳之收生婆甚可畏哉。此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事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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