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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东园笔录三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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悔过
有钱某者,自言于近村作离婚书,以室中无几也,陈砚于地,而布纸于股以书之。归后,股微痛,审视之,隐隐见指痕,色青紫。
少焉,沈痛不可忍,因悟离婚者之为祟也。悔之,驰至某家,绐取其书而毁焉,痛遂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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