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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银代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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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《前录》载徐辛庵侍郎,与其族兄科名互换事,时浦城令郭少汾邑侯,与侍郎为儿女亲家,尚未知有此事,颇以为疑。兹余复从福州闻浙人述侍郎事,情状又异,因并录之,其足为劝则一也。浙人云:今少司空徐辛庵先生,嘉庆戊寅科浙省解元也。 秋闱前,偶与族兄游城隍山,适有妇人入庙求签,以签文求道士指示。道士令请教先生,先生询其所问何事,妇人曰:“予夫病重,医言须服人参方有转机,予家贫,不得不重息称贷以为参价计。夫病能挽回,偿债自易,否则累上加累,身实难当,故决之于神,相公为我剖之。” 先生以好言慰之而去,其族兄忽于神案旁检得一布包,解之有银约二十余两,笑向先生曰:“今夕不患无酒资矣”。先生曰:“此必顷妇人所遗,汝既闻其言,而忍取之乎?”族兄以为迂谈,竞自携去。须臾,妇人踉跄复至,寻觅不见银包,号啕大哭曰:“予此物遗失,与吾夫性命俱休矣。”先生解之曰:“物已落他人手,不可复得。汝向告予言,予深知汝苦,予不能力止人之携去,是予劣也。今愿代赔,故在此候汝。汝可告我姓氏住址,我下山为汝设措,下午当如数送至汝家。”妇人始不肯信,后思无可如何,只得先回。 侍郎立向各亲友借凑成数,亲送其家付之。是科发解,次年已卯会试连捷,入词林,跻九列。壬午科主试江南,本年又作会试总裁、江南学政,不可谓非厚德之报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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