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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都某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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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卞竹辰方伯(士云)云,乾隆间江都某令以公事将往苏州,赴甘泉李令处作别,面托云,如本县有尸伤相验事,望代为办理,李唯唯。已而闻其登舟后,夜三鼓仍搬行李回署。李不解何事,探之,乃有报验尸者。商家汪姓两奴口角,一奴自缢死。 汪有富名,某令以为奇货,命停尸于大厅,故不即验。待其臭秽,讲货三千金始行往验。又语侵主人,以为喝令,重勒诈四千金方肯结案。李令见而尤之,以为太过,某令曰:“我非得已,适欲为儿子捐知县故耳。现在汪银七千已即日兑往京师上库署中,并未藏一金也。” 未几,其子果选甘肃知县,擢河州知州。因赃私案发处斩,两孙尽行充发,家产籍没入官。某令惊悸,疽发背死。按此事与吾闽厦防某丞事相仿,而其报更烈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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