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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弃自由之罪


  西儒之言曰:“天下第一大罪恶,莫甚于侵人自由,而放弃己之自由者,罪亦如之。”余谓两者比较,则放弃其自由者为罪首,而侵人自由者乃其次也。何以言之?盖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,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。此之所侵者,即彼之所放弃者,非有二物也。夫物竞天择,优胜劣败(此二语,群学之通语。严侯官译为“物竞天择,适者生存”,日本译为“生存竞争,优胜劣败”。今合两者并用之,即欲定以为名词焉),此天演学之公例也。人人各务求自存则务求胜,务求胜则务为优者,务为优者则扩充己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,不知厌则侵人自由必矣。言自由者必曰: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。夫自由何以有界?譬之有两人于此,各务求胜,各务为优者,各扩充己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,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,伸张不已,而两线相遇,而两力各不相下,于是界出焉。故自由之有界也,自人人自由始也。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,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,必侵入于弱者之界。此必至之势,不必讳之事也。如以为罪乎?则宇宙间有生之物,孰不争自存者,充己力之所能及以争自存。可谓罪乎?夫孰使汝自安于劣,自甘于败,不伸张力线以扩汝之界,而留此余地以待他人之来侵也!故曰:苟无放弃自由者,则必无侵人自由者。其罪之大原,自放弃者发之,而侵者因势利导不得不强受之。以《春秋》例言之,则谓之罪首可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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