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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初写本《敦煌县户籍》跋


  右雍熙二年、至道元年户籍残卷,当沙州曹延禄之世,雍熙二年籍。“邓永兴”户下,尚注妻与弟姓名,而不注年岁;至道元年籍则但有户主姓名。盖沙州此时纯就田课税,不就丁课税矣。所请之田,亦无定制。邓永兴受二十亩,何石住受一顷十亩,高安三受七十五亩,盖视力之所能耕者受之。至是而后,周、隋、唐以来之旧制,并其名而亦亡之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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