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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三
得甲将死,命其子以嬖妾为殉,其子嫁之。或非其违父之命,子云:“不敢陷父于恶。”
观行慰心,则禀父命,辨惑执礼,宜全子道。甲立身失正,没齿归乱,命子以邪,生不戒之在色,爱妾为殉,死而有害于人。违则弃言,顺为陷恶。三年之道,虽奉先而无改,一言以失,虽致亲于不义。诚宜嫁是,岂可顺非?况孝在慎终,有同魏颗理命,事殊改正,未伤庄子难能。宜忘在耳之言,庶见因心之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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