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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七
得甲为郡守,部下渔,色御史将责,之辞:“云未授官以前纳采。”
诸侯不下,用戒淫风,君子好求,未乖婚义。甲既荣为郡,且念宜家,礼未及于结褵,责已加于执宪。求娶于本部之内,虽处嫌疑,定婚于授官之前,未为纵欲。况礼先纳采,足明嬿婉之求,聘则为妻,殊非强暴之政。宜听隼旟之诉,难科渔色之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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