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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道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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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八
得乙充选人职官,选人代试,法司断乙与代试者同罪,诉云:“实不知情。”
官择贤良,选稽名实,茍作伪而心拙,必代斫而手伤。乙情非容奸,行乖周慎,将如吾面,遂充职以不疑,未见子心,果代试而有悔。既彰闻而贻戚,乃连坐以论辜。察情谅不同谋,诘罪诚应异罚。法无攸赦,选者当准格论,人不易知,职官所宜情恕。削夺恐为过当,贬降庶叶决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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