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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道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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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〇
得丁将在别屯,士卒有犯,每专杀戮。御史举劾,诉称:“曾受棨戟之赐。”
将非处右,莫敢示威,军或别屯,则宜专命。丁位虽佐理,分以戎行,执专征之权,锡亏于周典,操司狱之柄,受綮于汉仪。既有令而必行,信无瑕而可戮,实握兵之能政,奚执简之举违。如或禀命于连营,畏子不敢,今则分部而赐戟,无我有违。宜崇魏绛之威,勿议秦彭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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