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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二
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,事发离之,丁理馈贺衣物,请以所下聘财折之,不伏。
婚以匹成,嫡庶宜别,讼由情察,曲直可知,将令人有所惩,必在弊之不及。隐其庶孽,冒乃婚姻,情以矫诬,始闻好合,事斯彰露,旋见仳离。既生非偶之嫌,遂起纳征之讼,词多执竞,理有适归。乙则隐欺,在法而聘财宜没,丁非罔冒,原情而馈礼可追。是非足明,取与斯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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